一、征收人:哈巴河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哈巴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项目名称
哈巴河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XXX号片区
三、征收依据
(一)征收项目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认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征收项目符合《征收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符合《哈巴河县“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符合《哈巴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住建局认定符合《哈巴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和《哈巴河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等相关规定。
四、征收范围
棚户区改造范围为城镇规划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突出、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重点是县城建城区内,根据现有棚户区分布情况,以各社区管辖范围划分为5个大片区,以片区内的巷道或道路为界,将5个大片区以10--30户划分为78个组团。
五、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年,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日。
六、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性安置及产权调换两种,由住户自行选择。
选择货币性安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解释、复估,对复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自治区房地产评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住宅性质的主房: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由评估公司进行做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附属物及土地以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户,房源位于北区、育苑小区,其中北区29套、育苑小区15套,共计44套,被征收人补偿总价值除以所选择的楼房楼层单价计算面积,并互补差价。
商业用房补偿(产权证为商业用房的)。
1、货币性补偿:商业房由评估公司参照同等地段商业房平均价格给予估价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协商确定给予不少于两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比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的2倍按月给予补偿)。
七、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以产权计户)
1、搬迁补助费:2000元/户;
2、临时安置补偿费:1000元/月,一次性给予2个月补助;(针对北区去库存)
3、电视、电话移机费:108元/户;
4、自来水改造:2400元/户;
5、集中供暖:3000元/户;
6、大排水3000元/户;
7、三相电:3000元/户;
八、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一)奖励措施。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奖励15000元、15日至25日内奖励10000元、25日至30日内奖励5000元,超过30日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不予奖励的行为。凡核发奖励的均应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相应的搬迁期限实施。超过30日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予发放上述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以上规定的奖励。
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后仍未搬迁的;由哈巴河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
(三)税费优惠。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额度内购买的房屋或者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依法免收土地使用、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等费用,依法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税收。
九、其他优惠政策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由房屋所在社区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 优先给予解决保障性住房。
2、在原社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迁入地标准接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审核给予各项社会保障。
十、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协议的生效
1、该项目由房屋征收人员逐户征求被征收人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2、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协议(协议中附生效条款),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0%以上的房屋征收补偿预协议生效;签约比例达不到90%以上的,已签约的房屋征收补偿预协议无效,《房屋征收决定》停止执行(不在另行告知),被征收人自行提前搬迁的,征收部门不承担停止征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十一、不予补偿的情形
依据《征收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2、被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不予补偿。
3、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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