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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巴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来源:哈巴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点击数:

哈政办发〔2017〕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哈巴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6日  

哈巴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为稳步推进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和均衡发展,创造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

(一)城镇居民(包括下岗、无业、个体职业者等)领取《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16周岁止,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实应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16周年。

(二)城镇领取光荣证的职工,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5%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农牧区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妻双方为农业户籍)、农牧区少数民族城镇双女户(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籍),年内采取上环者,一次性对该家庭奖励500元,采取结扎或皮埋等长效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对该家庭奖励1000元。

(四)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年内每人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1000元。

(五)对城镇特困“两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家庭和流动人口家庭实行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六)凡领取“两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群众,在新农合报销时,住院费用补助在同等比例上提高5%。

(七)凡领取“两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在报考本县高中时,可按照学分制以外的1.8%进行加分。

(八)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对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的“计划生育领证家庭”,可在原享受待遇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发5元养老金。

(九)对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县财政在原有缴费补贴基础上再补贴5元。

二、对基层计生工作和村计生宣传员的奖励

(一)村(社区)计生宣传员为群众每办理1个光荣证,对村(社区)计生宣传员奖励200元(社区在编干部兼任计生宣传员的,不享受此奖励)。

(二)各乡(镇)要积极组织农村户籍计划怀孕夫妇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宣传,对年内健康检查覆盖率达到85%的乡(镇),一次性奖励计生办工作经费4000元。

(三)对村(社区)计生宣传员年内所负责的村(或社区)无政策外生育的,奖励1000元(按计划生育年终统计报表,当年有出生人口且无政策外生育;1个行政村包含2个自然村的,按村宣传员实际人数均给予奖励;);乡(镇)计生办获得年终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00元、6000元、4000元。

以上奖励政策,按照人口计生奖励政策口径执行(自2016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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