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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期限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31   点击数:

关于延长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期限的的通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16年上半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下半年及以后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仍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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