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审查场所范围
公共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审批权限
各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项目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表头申请人处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场所平面布置图
(7)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附员工培训照片2张)、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出租合同等复印件)
另,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