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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巴河县公安局户口、身份证办理审批流程和时限
发布时间:2017-10-20   点击数:

一、不需县局审批的户口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夫妻投靠户口准迁(哈巴河县内迁入)
1、群众持下列材料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并请群众据实填写《申请(夫妻投靠)迁入本县人员情况调查呈批表》:
①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所在村、社区证明;②被申请人的户口簿;③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审批流程和时限
①呈批表只需社区民警签字后,户籍内勤和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②派出所在当日内办理完毕。
(二)、父母投靠子女户口准迁(哈巴河县内迁入)
1、群众持下列材料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并请群众据实填写《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迁入本县人员情况调查呈批表》:
①成年子女的申请书及所在村、社区证明;②《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底册资料等能证明父母亲和子女间关系的证明材料;③被申请人的户口簿。
2、审批流程和时限
①呈批表社区民警签字后,只需户籍内勤和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②派出所在当日内办理完毕。
(三)、子女投靠父母户口准迁(哈巴河县内迁入)
1、群众持下列材料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并请群众据实填写《申请(子女投靠父母)迁入本县人员情况调查呈批表》:
①父亲或母亲的申请书及所在村、社区的证明;②《出生医学证明》、人口普查资料等能证明父母亲和子女间关系的证明材料;③被申请人的户口簿;④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有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才符合受理条件)。
2、审批流程和时限
①审批表社区民警签字后,只需户籍内勤和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②派出所在当日内办理完毕。
(四)、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户口准迁(哈巴河县内迁入)
1、群众持下列材料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并请群众据实填写《申请(购买商品房)或(农村自建房)迁入本县人员情况调查呈报表》:
①产权证所有人的申请书;②购买商品房迁入需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自建房迁入需有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证》;③《门牌证》原件和复印件;④被申请人的户口簿;⑤迁入地村、社区证明。
说明:因县国土部门内部的原因,申请人无法取得《房屋土地使用证》的,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某某(申请人)座落于某某地址的《房屋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之中,符合办证条件。”的证明代替。
2、审批流程和时限
①呈批表社区民警签字后,只需户籍内勤和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②派出所在当日内办理完毕。
(五)、政策内出生登记小孩户口(14周岁以下)
1、户籍内勤在首接时必须告知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在被申请人父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登记户口:
①被申请人父或母亲至少有一方户口在申请地派出所辖区;②被申请人从未在其它地方登记过户口。
2、群众持下列材料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并请群众据实填写《出生登记户口呈批表》:
①父亲或者母亲的书面申请书;②卫生部门出具的被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③父母亲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⑤ 6-14周岁必须提供被申请人近期相片并粘贴在呈批表上。
3、审批流程和时限
①呈批表只需户籍内勤和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②1周岁以下出生的小孩户口登记派出所在当日内办理完毕。③1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出生的小孩户口登记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户籍内勤应立即上网报县局治安大队即时审批,在受理登记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当事群众。
二、对需县局审批的户口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夫妻投靠户口准迁(哈巴河县外迁入)
1、群众持下列材料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并请群众据实填写《申请(夫妻投靠)迁入本县人员情况调查呈批表》:
①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所在村、社区证明;②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或户籍证明;③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审批流程和时限(五个工作日)
①呈批表只需户籍内勤和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②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网上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送县局治安大队;③县局治安大队必须在当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④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及时通知当事群众。
(二)、父母投靠子女户口准迁(哈巴河县外迁入)
1、群众持下列材料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并请群众据实填写《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迁入本县人员情况调查呈批表》:
①成年子女的申请书及所在村、社区证明;②《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底册等能证明父母亲和子女间关系的证明材料;③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审批流程和时限(五个工作日)
①呈批表只需户籍内勤和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②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网上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送县局治安大队;③县局治安大队必须在当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④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及时通知当事群众。
(三)、子女投靠父母户口准迁(哈巴河县外迁入)
1、群众持下列材料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并请群众据实填写《申请(子女投靠父母)迁入本市人员情况调查呈批表》:
①父亲或母亲的申请书及所在村、社区的证明;②《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底册等能证明父母亲和子女间关系的证明材料;③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或户籍证明;④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有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才符合受理条件)。
2、审批流程和时限
①呈批表只需户籍内勤和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②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网上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送县局治安大队;③县局治安大队必须在当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④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及时通知当事群众。
(四)、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户口准迁(哈巴河县外迁入)
1、群众持下列材料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并请群众据实填写《申请(购买商品房)或(农村自建房)迁入本县人员情况调查呈报表》:
①产权证所有人的申请书;②购买商品房迁入需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自建房迁入需有《土地使用证》;③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或户籍证明;④迁入地村、社区证明。
说明:因县国土部门内部的原因,申请人无法取得《房屋土地使用证》的,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某某(申请人)座落于某某地址的《房屋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之中,符合办证条件。”的证明代替。
2、审批流程和时限
①呈批表只需户籍内勤和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②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网上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送县局治安大队;③县局治安大队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通知呈报派出所,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④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及时通知当事群众。
(五)、姓名变更更正
1、户籍内勤在首接时必须告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更正姓名申请:
①因故意违法犯罪或违法行为曾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②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③作为当事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未执行完毕的;④个人或其担任法人代表时的单位有严重信用不良记录的;⑤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⑥曾经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⑦曾经变更过出生日期的;⑧变更姓名后可能引发民事法律和逃避法律追究的;⑨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2、群众持下列材料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并请群众据实填写《户口登记姓名变更更正(增加曾用名)呈批表》
①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书(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因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②被申请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还需有单位组织、劳资、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④离异家庭要求变更更正被监护人姓名的,有由亲生父母亲到派出所签订变更更正姓名的协议;⑤在校学生的姓名变更由本人(成年人)或父母亲(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有加盖学校印章的学生本人学籍档案资料;⑥佛教教徒变更更正法名必须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⑦增加曾用名需有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使用过该名字的依据材料。
3、审批流程和时限
①呈批表需户籍内勤、社区民警和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②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网上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送县局治安大队;③县局治安大队在二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审批意见并通知呈报派出所,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④派出所从县局治安大队领取审批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县局同意的履行姓名变更手续并通知当事群众。
(六)、计划外出生婴儿登记(14周岁以下)
1、户籍内勤在首接时必须告知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在被申请人父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登记户口:
①被申请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下;②被申请人父或母亲至少有一方户口在申请地派出所辖区;③被申请人从未在其它地方登记过户口。
2、群众持下列材料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并请群众据实填写《出生登记户口呈批表》:
①父亲或者母亲的书面申请书;②卫生部门出具的被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③父母亲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办理《结婚证》或离婚的需有父母亲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书(随父或随母申报登记户口)。
3、审批流程和时限
①呈批表需户籍内勤、社区民警和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②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网上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送县局治安大队;③县局治安大队在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审批意见并通知呈报派出所,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④派出所从县局治安大队领取审批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县局同意的履行户口登记手续并通知当事群众。
(七)、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提供相关证明和本人(监护人)申请,可申报更正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登记与原始凭证不一致或公安机关录入差错且有相应证据证明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
①未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干部身份人员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②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的;③正在服刑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④有违法犯罪劣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未处理的,或当事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的;⑤申报户口登记或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已对出生日期签字确认的;⑥曾经更正过出生日期的;⑦曾经更正过姓名未满五年的;或由外县市迁入、曾变更过姓名的;⑧由外县市迁入的成年人,在迁入过程中公安机关未发生出生日期填报、录入错误的。
3、群众持下列材料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
①申请人据实填写了《哈巴河县公安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申报档案》并所在村(社区)在档案内出具了证明;②有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有公安机关依法签发的原《户口簿》底页、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件或原始人口普查资料、原始招工档案、原始学籍档案、原始医院生产病历等证明材料;③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有单位组织、劳资、人事部门证明和招录档案中原始的职工登记表。
4、审批流程和时限(10个工作日)①《哈巴河县公安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申报档案》需户籍内勤查询、社区民警调查并签字、需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②户籍内勤在受理的当日应查询被申请人有无出生日期更改记录?查原来是否是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户口?并在《档案》“调查审批意见”页填写查询结果;随后将《档案》送派出所分管户口领导;③派出所分管户口领导安排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社区民警应主动联系当事人,按《档案》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和证明的核实、制作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综合调查报告》,并在《档案》“调查审批意见”页签署意见后送派出所分管户口领导签署意见;④派出所分管户口领导签署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申报材料送县局治安大队;⑤县局治安大队在二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审批意见并通知呈报地派出所,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⑥派出所从县局治安大队领取审批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县局同意的履行出生日期变更手续并通知当事群众。
(八)、补登、补录(恢复)户口(14周岁以上)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提供相关证明和本人(监护人)申请,可申报补登、补录(恢复)户口:
①父母属本市常住人口,本人(十四周岁以上)从未登记过户口的;②申请人确属本县常住人口,因某种原因被无故注销了户口的;
2、下列人员无户口的,请回原籍补登、补录恢复户口:
①父母原不是哈巴河县常住人口,户口迁移到哈巴河时未补登或恢复户口人员已满十四周岁的;②本人籍贯不属哈巴河,因结婚、工作等原因到哈巴河,户口从未迁移到哈巴河的。
3、群众持下列材料并据实填写了《哈巴河县公安局申请补登、补录(恢复)户口人员申报档案》后户籍内勤应受理登记:
(1)十四周岁以上从未登记过户口人员申报补登户口的,有下列证明件:
①本人(法定监护人)申请;②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底册、招工档案、学籍档案、医院生产病历、结婚证等证明材料;③父母《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④社区(村委会、单位)证明;⑤父母有一方户口属哈巴河以外的,需到当地派出所出具无被申请人户籍登记的证明;⑥已出嫁到哈巴河以外的人员需补登户口的,需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未登记被申请人户籍的证明。
(2)因某种原因被无故注销户口人员申报恢复户口的,有下列证明件:①本人(法定监护人)申请;②公安机关依法签发的原《户口簿》底页、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件或原始户籍底册、招工档案、学籍档案、医院生产病历、结婚证等证明材料;③社区(村委会、单位)证明;④已出嫁到哈巴河县以外的人员需恢复户口的,需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未登记被申请人户籍的证明。
3、审批流程和时限(10个工作日)①《哈巴河县公安局申请补登、补录(恢复)户口人员申报档案》需户籍内勤、社区民警和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②户籍内勤应在受理的当日查询公安部、省厅、哈巴河县局三级人口信息网是否有被申请人登记户口的记录?有注销记录的出具注销记录证明;当日在《档案》“调查审批意见”页填写查询结果;随后将《档案》送派出所分管户口领导;③派出所分管户口领导安排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社区民警应主动联系当事人,按《档案》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和证明的核实、当事人和两名以上知情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并出具《调查报告》,并在“调查审批意见”页签署意见后送派出所分管户口领导签署意见;④派出所分管领导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申报材料送县局治安大队;⑤县局治安大队在二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审批意见并通知呈报派出所,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⑥派出所从县局治安大队领取审批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县局同意的履行户口登记或恢复手续并通知当事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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