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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条件与程序
发布时间:2017-10-10   点击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结婚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当事人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理撤销婚姻的程序: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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