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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
发布时间:2017-12-09   点击数:

办理地点、时间:哈巴河县人民路36号劳动人事监察大队、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天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用人单位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3.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4.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注销的,应提供相关注销手续。

4.用人单位应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元月底前将本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应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

3.《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实行年报制,由用人单位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上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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