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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发布时间:2017-01-23   点击数: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本辖区内持有常住户口的以下居民: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3、低收入(城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上浮各类生活补贴累计数和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老年人;
  4、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金的参战或涉核人员、1—10级伤残军人优抚对象;
  5、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享受特殊扶持的边境地带农牧民;
  6、无稳定收入且因患大病或遭受不可抵挡的自然灾害致贫家庭、70周岁以上困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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