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程序
一、受理机构
哈巴河县民政局
二、救助对象
本辖区内持有常住户口的以下居民: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3、低收入(城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上浮各类生活补贴累计数和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老年人;
4、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金的参战或涉核人员、1—10级伤残军人优抚对象;
三、申报条件
救助对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符合救助的人群。
四、申报材料
住院发票原件、新农合或城镇住院报销结算单原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五保证复印件、孤儿证复印件等资料。
五、办理流程
1、由本人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交至户口所在地,各乡镇民政所。
2、各乡镇民政所按月汇总审核本辖区内符合救助人群,每月5日前报送至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报至县财政局。
4、县财政局对民政救助档案进行审核,无误后拨付医疗救助资金至县民政局。
5、民政局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各乡镇财政所。
6、各乡镇民政所去财政所领取医疗救助资金,按发放表发放救助金额。
7、发放完毕后将发放表送至县民政局备档留存。
六、相关政策依据
哈政发【2011】77号文件《关于完善哈巴河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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