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上办事 > 投资者 > 农牧业信息 > 正文

林业局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28   点击数:

                                                              林业局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财务责任,落实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同时,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及责任
 (一)各职能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各项收支业务及所分管经费指标支出的审批。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性负责。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所分管职能部门各项收支业务的审批。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性负责。
 (三)局长:负责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支出项目及超预算开支项目的审批。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纪检组长:负责全局各项收支业务的审批。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为改善局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
  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批权限和责任,出现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一)要求审批的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批。
  3、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的签名。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管理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有经办人员签名。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6、超年度预算开支的,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7、会议差旅费必须附有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公出长途电话费,必须有受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出购买电话卡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必须购买电话卡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前书面通知财务室,否则不予报销。
  8、各部门重大经济事项、经济合同、承包协议和预(决)算等必须在领导的组织下,由财务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决策,讲究投资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否则不予审批。
  9、凡列入《哈巴河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事项,必须附有政府采购手续。
 (二)审批程序
  1、财务室对各部门上报的月份收支计划要认真审查、汇总,进行综合平衡,然后下发给各部门,并向领导班子成员汇报。
  2、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平衡后的月份收支计划,各项收支由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3、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如遇主管财务领导无法审批的情况,由局一把手审批。
  5、超年度预算开支项目和5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还须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审批。 
 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固定资产处置和差旅费等项目的审批,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财务收支由审批人员审批后,一律经纪检组长审核后方可支付。 
 (三)报销程序
  1、 报销前必须先填写付款凭证、经纪检组长审批签名、部门负责人签名、领款或经办人签名后再到报帐会计处报销。付款凭证必须用水笔填写。
  2、凡需报销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凭证。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应由经办人员退回原填写单位,由原填写单位重新开具,不能采用涂改等不正确方法。
  3、报销的发票必须写明报销单位名称、发票上应填写日期、数量、单价、金额,如内容较多,必须附清单。发票上应加盖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单张发票金额不超过壹千元,壹千元以上请用支票结算。
  4、如有餐饮类发票,对奖处不能刮掉,否则不予报销。
  5、购入固定资产、经领导审批、财产保管员验收,开具入库单,审核无误、予以支付。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上一篇: 林业局财产清查制度
下一篇:林业局车辆管理制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