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巴河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1日
哈巴河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6〕88号)、《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分县承担及损失分担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6〕101号)和《自治区联社关于印发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指引的通知》(新农信办〔2016〕1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指县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第三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指已在政府扶贫部门建立了贫困档案,并获得扶持证的农村贫困家庭。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指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对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逾期无法收回时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指县人民政府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利息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六条 哈巴河县人民政府是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成效和扶贫工作业绩挂钩的工作机制,促进贫困户的贷款比例、规模增长和满足率提高。
第七条 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规模,从自有财力或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 贷款对象。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的贫困户。
(一)建档立卡户中属于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原则上不予贷款支持;
(二)目前,自治区反馈存在问题的建档立卡户暂不予办理贷款,待核实 清楚后,符合条件的再予以办理;
第九条 申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被纳入贫困户名单;
(二)每户贫困户只能由1名家庭成员申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岁(含65岁),持有效身份证件;
(三)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致富意愿并选择了适合的脱贫项目,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嗜好;
(四)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用于贫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及多种经营等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贷款不得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期限1至3年,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核贫困户经营项目、经营内容,评估预期效果,确定每名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还款年限分为:①贷款期限3年期,按照贷款额度每年分别偿还总额的20%、30%、50%。②贷款期限2年期,按照贷款额度每年分别偿还总额的30%、70%。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协议签订。办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前,信用社须与县扶贫部门签订“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向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村委会、驻村工作组、包村联户干部要在1个工作日内帮助贫困户梳理信贷需求,明确发展项目。由包村信贷员初审并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不超过1个工作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贷款用途及金额审核,报当地信用社初审合格后(不超过1个工作日),再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贷款申请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填制《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花名册》,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长或经授权的分管副县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以正式文件通知信用社并向信用社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信用社收到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项目花名册》及相关贷款资料后,对借款人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通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自治区联社统一制式的《农村小额信用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可集中办理,也可随时办理。此种贷款与其它种类贷款相比须优先发放。信用社须在收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项目花名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信用社接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审查申请人身份及申请人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用记录。
(三)核对借款人申请金额是否在信用贷款限额范围内;
(四)审查借款申请期限是否在核定期限内;
(五)审查借款申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填制借款借据。柜面形式发放的贷款应在资料审查、核对无误后,依据借款人借款合同按有关规定填制借款借据,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借据上签字。
第十九条 提前还款处理。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信用社同意后办理提前归还贷款有关手续,执行原合同利率。
第二十条 贷款到期处理。由县信用社牵头,联合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30天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进行催收,由借款人签收后,将回执归档管理,按期收回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 逾期处理。对到期而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县信用社必须在逾期10天内给借款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驻村工作组、包村联户干部协助催收,列入逾期催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严禁“借新还旧”、“以贷收息”。(“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以贷收息”是指: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利息以新贷款形式发给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县、乡扶贫部门应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贴息标准、贴息金额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贷款贴息与兑付
第二十五条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利息由县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足3年按照实际期限贴息。
第二十六条 贴息资金实行“预报贴息”的形式。县信用社应提前计算好各户季末应收利息经县扶贫办审核确认后,由县信用社按季向县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复核后,在结息日之前将贴息资金转入信用社账户,由信用社将贴息资金转入各贫困户贷款账户中,保证结息日当天利息的正常扣划。在利息计算过程中杜绝出现漏报、错报等影响利息正常扣划的情况。如当季有提前还款户应随本结清利息后当季上报财政部门进行贴息。
第六章 风险补偿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金额由县信用社根据贫困户规模和贫困户贷款需求与县人民政府协商确定。风险补偿金不少于5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县信用社应建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以村为单位设置不良率5%的红线,当贷款不良率接近5%时,县信用社要及时研究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当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应立即暂停此项贷款发放业务。
第二十九条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逾期30—60日期间县信用社应将逾期贷款明细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逾期本金按县人民政府承担80%、信用社承担20%的比例确定。需政府承担部分从风险补偿金中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进行全额补偿。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信用社负责托管,由县财政局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对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账户资金只限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补偿。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职责分工。
村两委班子、驻村工作组、包联干部职责:村两委班子、驻村工作组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需求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村级四方审核责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组组长、包联帮扶贫困户干部4人在本村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需求汇总表上共同签字负责,并负责协助县信用社催收到期贷款。
乡(镇)职责:乡镇党委、政府是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对象核查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贷款审核小组,负责贫困户身份确认,贷款资金的集体审批、监督使用,借款人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发生转借他人使用、婚丧嫁娶、生活消费等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信贷单位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所在乡(镇)在此项工作失误的人员进行追责。
为了确保贷款资金按照规定用于农牧民发展生产,避免贷款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明确县信用社为贫困户借款人统一办理银行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并监督管理。
县扶贫办职责:负责贫困户身份的再次确认,因乡镇身份确认失误的,退回乡镇相关报审材料并全县通报计入年终绩效考核。县扶贫办再次确认贫困户身份失误的,造成逾期未能归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信用社职责:负责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审核及其本人在本机构欠本欠息情况审查,如审查失误产生逾期未能归还,贷款到期次日县信用社代偿。贷款实行存量管理。信用社在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前,查询借款人是否在信用社有存量贷款。对有存量贷款的贫困户,与县扶贫办协商落实贴息事宜,存量贷款利息未结清前,不得改变原贷款担保方式。
县财政局职责:负责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等政策的研究制定,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的拨付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其所属“哈巴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中心”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等职责。
借款人责任:借款人应按贷款用途使用资金,并做好经营管理,按期归还贷款,逾期未能归还贷款的贫困户,在逾期未偿还贷款期间,其享受的各项政策性补贴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对追缴清收不予配合的,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二条 建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目标,此项工作由县扶贫办具体负责,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考核指标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与集体评优、干部的绩效考核、评优、晋升挂钩。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此项工作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数追缴侵占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改变贴息贷款用途;
(二)骗取、套取贴息资金;
(三)挪用、截留、贪污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哈巴河县脱贫攻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哈政办发〔2016〕23号)自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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