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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21   点击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3、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安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提交规定的所有申报材料并审核合格。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举办者的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学历证明、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及当地公安部门出局的有无违法犯罪登记的证明材料; 3、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4、申办机构概况; 5、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办学设施、办学章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等资信材料、证明资料; 6、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除具备以上网校办学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7、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及相关资信证明; 8、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程序 :1、受理 2、资格审查 3、实地查看 4、审批 5、发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66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人: 高国峰   联系方式:15022823668 6625612(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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