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审核范围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项目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专家评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3)设计单位资 文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参与设计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与设计专篇上人员一致均为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4)消防设计文件(全套图纸装订成册、专篇及电子送审光盘,自审表需设计院本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院公章);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发改委批复、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请分别缩印在A4纸一面上);
备注:(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可不提供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真实反映该工程的示意图;
(2)疆外设计院需提供进疆备案册;
(3)装修工程需提供由消防机构出具的土建审核/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A4纸张),不得使用扫描件;
(5)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需由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携带:公司营业执照、资质、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各一套到消防支队备案;
(5)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