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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发布时间:2017-10-16   点击数: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项目审批流程

受理-验收-审批-办结

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盖建设单位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需原件经四方盖章签字,建设局出具制式版本)

(3)隐蔽工程记录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消防工程单位提供)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供货方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

(5)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必须通过“建设工程消防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审核和打印,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提供)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7)施工(土建、消防工程需两套)、监理、检测单位(需两套)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员的执业证、身份证;(均为复印件盖各自单位的印章,检测单位为消防设施检单位)

(8)自动消防设施调试报告;(需原件消防工程、监理、建设单位盖章,消防工程施工方提供)

(9)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供货方提供,必须通过服务平台打印,需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10)原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1)设有消防设施的工程需通过消防产业信息网打印《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和《消防工程施工诚信承诺书》;(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提供)

备注:

(1)如需申报开业前安全检查的场所,当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一致时可同步申请,合并办理;

(2)装修工程需提供由消防机构出具的土建审核/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3)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A4纸张),不得使用扫描件;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需由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携带:公司营业执照、资质、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各一套到消防支队备案;

(5)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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