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户口迁移 |
|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电话:0906—6625932 |
| 申请条件 | 1、申请书 2、投靠人户籍证明; 3、调查函 4、结婚证或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5、合法居住证明; 6、入户审批表。办理程序:市县外户口迁移的,持上述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派出所所长审查属实并签署意见,经县(市)局治安大队负责人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 (二)县(市)内迁移的,需要材料: 1、申请书; 2、结婚证或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 合法居住证明; 4、入户审批表(需加盖迁出地派出所意见,迁出地派出所留存复印件,迁入地派出所留原件)。持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经派出所所长审查批准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 1、落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接收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单位集体户口,与户主间关系为非亲属;没有集体户的,可在居住地落户。未落实单位的学校毕业生凭《报到证》、迁移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2、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人员,凭学校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3、录取新生迁出户口后,未入学需要落回原籍的,凭原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本人申请,未落户证明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按补录办理。 (四)、 部队转业干部落户需要材料 : 1、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2、《士兵退出现役证》; 3、人事部门证明; 4、军人身份证编号登记表。 5、单位接收证明 6、合法的居住证明 (五)退役军人落户: 若户口落在父母处、配偶处、购房处的,需要材料:个人申请、《士兵退出现役证》、结婚证或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民政部门落户介绍信、军人身份证编号登记表,购房处落户的还需出具房产证。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 2、投靠人户籍证明; 3、调查函 4、结婚证或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5、合法居住证明; 6、入户审批表。办理程序:市县外户口迁移的,持上述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派出所所长审查属实并签署意见,经县(市)局治安大队负责人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 (二)县(市)内迁移的,需要材料: 1、申请书; 2、结婚证或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 合法居住证明; 4、入户审批表(需加盖迁出地派出所意见,迁出地派出所留存复印件,迁入地派出所留原件)。持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经派出所所长审查批准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 1、落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接收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单位集体户口,与户主间关系为非亲属;没有集体户的,可在居住地落户。未落实单位的学校毕业生凭《报到证》、迁移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2、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人员,凭学校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3、录取新生迁出户口后,未入学需要落回原籍的,凭原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本人申请,未落户证明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按补录办理。 (四)、 部队转业干部落户需要材料 : 1、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2、《士兵退出现役证》; 3、人事部门证明; 4、军人身份证编号登记表。 5、单位接收证明 6、合法的居住证明 (五)退役军人落户: 若户口落在父母处、配偶处、购房处的,需要材料:个人申请、《士兵退出现役证》、结婚证或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民政部门落户介绍信、军人身份证编号登记表,购房处落户的还需出具房产证。 |
| 办理流程 | 以上业务办理地点均在居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时间:周一至周五 投诉监督电话:6625932 |
| 办理时间 | 县公安局 办理时间:10工作日 |
| 设定依据 | 户口迁移规定 |
户口迁移
发布时间:2016-02-0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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