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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落户
发布时间:2016-03-02   点击数:

事项名称 新生儿落户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电话:6625932
申请条件 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所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附件栏上必须有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注明的生育服务证号、经办人及计生办公章,才可以落户。对于在非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应通知其持生育服务证、村委会、乡计生办及接生员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医院补开《出生医学证明》后按规定给予办理。
对1998年6月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婴儿,在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凭村(居)民委员会、乡计生办的证明材料予以落户。
办理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对1998年6月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婴儿,在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凭村(居)民委员会、乡计生办的证明材料予以落户。
办理流程 以上业务办理地点均在居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时间:周一至周五          
投诉监督电话:6625932 
办理时间 地区公安局 办理时间:3工作日
设定依据 《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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