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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对象
发布时间:2015-11-11   点击数:

 
      本辖区内持有常住户口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低收入(城市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上浮各类生活补贴累计数和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元)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四)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金的参站、涉核人员、1-10级伤残军人优抚对象;
 
    (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享受特殊扶持的边境地带农牧民;
 
    (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县(市)出台城乡医疗救助细则时,要细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的范围,如:家庭人均收入范围、年龄范围、患病种类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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