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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5-11-25   点击数:

 
      (一)资助参保(参合)程序。由街道、乡(镇)负责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后,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卫生部门,由劳动人事、卫生部门分别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县级民政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资助参保(参合)资金统一拨付同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门诊救助程序。由街道、乡(镇)负责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名单汇总、公示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集中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门诊救助卡。确定对其他救助对象发放门诊救助卡的县(市),其他救助对象每年年底前由本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由街道、乡(镇)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其他救助对象发放门诊救助卡。
 
      (三)住院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住院押金凭有关证件予以免收,其他城乡低保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予以减免不低于50%,具体减免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临时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慈善救助程序。按各地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以及其他捐赠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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