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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方式和补助方案
发布时间:2015-12-15   点击数:

 
      对救助对象以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保〈参合〉)为基础,以住院救助为重点,以门诊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为补充,实施分类救助。
     (一)资助参保(参合)实行一次性事前资助。全额资助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和城镇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6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差额资助其他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差额资助标准不低于救助对象缴纳费用的50%;全额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困难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差额资助其他救助对象参加农牧区合作医疗,差额资助标准不得低于救助对象缴纳费用的50%;各县(市)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视基金情况,取消救助对象差额资助全部执行全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实行一次性年定额事前救助。每年年初向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困难优抚对象,一次性核 发不低于300元的救助卡,各县(市)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视基金情况适当提高,也可对其他救助对象发放低于上述标准的门诊救助卡。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救助资金,原则上规划供养服务机构统一使用。
     (三)住院救助实行即时事中救助。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仍有困难的,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和年最高限额救助。分段救助比例,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后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资金情况对救助标准适时做出调整。各县(市)在城乡医疗救助细则中,要举例明确说明住院救助的分段救助是按怎样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2万元或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6倍。
     (四)临时救助实行一次性年限额事后救助。对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享受特殊扶持的边境地带农牧民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因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非城乡低保人员,可视情况对治疗费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控制在住院救助年最高限额60%以内。用于临时救助的费用不得超过医疗救助基金的20%。各县(市)在出台的城乡医疗救助细则中要明确临时救助的年最高封顶线。
     (五)经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临时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以通过慈善捐赠、爱心捐赠等给予慈善救助。各地每年要在募集捐赠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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