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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服务和管理
发布时间:2016-11-16   点击数:

救助服务和管理
  (一)民政部门要依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行信息共享、监管统一,实现以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为单位的出院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并逐步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出院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
  (二)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定点药店要考虑医药集团、连锁药店的价格优势和网络优势后确定。门诊医疗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承担;住院医疗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有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有济困医疗服务床位的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通过协议监管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实行动态选择。
  民政、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开展救助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要制定优惠服务措施。落实济困医疗服务的费用减免,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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