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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发布时间:2016-08-02   点击数:

第一节  死亡注销

第七十条  公民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申报死亡登记,注销其常住户口。
第七十一条  公民实际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委会,持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相关材料,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1、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2、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由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警务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3、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七十三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七十四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七十五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第七十六条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七十七条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死亡公民暂住地的出租人、旅店管理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亡公民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注销常住户口。
无法查明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七十八条  办理死亡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死亡地点、时间、原因等有关情况,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二节  入伍注销

第七十九条  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第八十条 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户口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第八十一条  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军人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第三节  出国(境)定居注销

第八十二条  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外、境外定居外,不注销常住户口。
第八十三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居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同时派出所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十四条  前往台湾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同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十五条  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凭书面申请、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相关证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在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后,注销常住户口,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已取得他国国籍的人员,应及时通报当地人口(治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注销其户口。
第八十六条  公民已在国(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同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节  其他情形注销

第八十七条  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信息。
第八十八条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保留其中一个户口,并报县(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注销其他重复或非法登记的户口。收回其重复或非法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签发注销户口通知书。
对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未注销原常住户口的,由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注销。
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查处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出注销户口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需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凭查处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或相关证明,为当事人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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